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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正式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连云港物价局管理员 日期:2017-07-31 字号 颜色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精神,市物价局起草了《关于正式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4日。 

反馈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gwjjgjc@126.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联系电话:85410178;邮政编码: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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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关于正式核定市区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区各相关经营单位,各县、区物价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战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89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正式价格,并就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包含电费和服务费),其中:纯电动客车充电设施服务最高价格为1.54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设施服务最高价格为1.68元/千瓦时。

二、建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随成品油价格变动按季度作同向调整联动机制。2018年1月开始,每季度首月10日前,市物价局根据上季度成品油平均价格重新按公式核定。公式为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元/千瓦时)=同车型燃油汽车每公里平均油耗(升/公里)×上一季度燃油平均单价(元/升)/纯电动汽车每公里耗电量(千瓦时/公里)×折扣率。折扣率:7座以下客车暂定为60%,其他类型按85%计算。若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超过0.1元/千瓦时(含),则下文调整价格,自该月10日起实施;若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0.1元/千瓦时,则累计至下一次调价期,此次不作调整。

三、实行联动机制后,市物价局每次调价时在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公布。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公告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充电设施服务价格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对电动汽车用户给予价格优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明码标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赣榆区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标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原连价工〔2016〕10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