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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来源:工农产品价格处 日期:2015-03-31 字号 颜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1号)和《江苏省平价商店考核验收办法(试行)》(苏价农〔2011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物价、财政、商务部门对市区范围内平价商店的管理、考核和奖惩,适用本办法;各区物价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商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平价商店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县物价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县实际的考核办法,对全县的平价商店实施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区物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平价商店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要做到每周有巡视,每月有检查,每季度有考核。季度考核为当季度日常考核和随机检查累计成绩,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的季度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报送至市物价局。年度考核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开展。前三季度考核成绩分别占全年综合成绩的20%,年度考核占全年综合成绩的40%

第四条 平价商店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6分)。平价商店诚信经营,平价商店在经营期间因执行“平价商店社会承诺”不到位被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3分。

(二)所经营的各类平价商品均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6分)。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凡来源不明的农产品和不合格的农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平价商店销售,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三)签订产销对接协议,有稳定的平价商品产销对接进货来源(6分)。无产销对接协议扣6分,不能说明进货来源的发现一次扣3分。

(四)平价商品种类、销售价格、经营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20分)。

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蔬菜品种(以价格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品种、规格等级为准,下同)不得少于15种(平价农贸市场不得少于50种),零售价格低于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平均零售价格15%以上(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以所在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粮、油、肉、蛋类商品每类不得少于1个品种,零售价格低于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平均零售价格5%以上。每发现少1个品种扣2分,降价幅度不足按少一个品种计分。

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商品面积不得少于平价商店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大型超市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便利店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的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缩水的,每发现1次扣5分。

(五)保持平价商品货源充足(6分)。不脱销、不断档,不得将少量或限时促销的商品列为平价商品,每发现1次扣2分。

(六)平价商店设置符合要求,严格落实“四有四上墙”制度(6分)。每天应及时公示并准确更新所售平价商品的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未更新1次扣2分,不准确1处扣0.5分。

(七)明码标价规范,价物相符,标价牌要标清品名、规格、产地、价格(6分)。明码标价不符合规范,标价签与实际商品不符,标价牌内容不全或有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八)及时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平价品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平价销售台账资料,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6分)。迟报、漏报、错报或瞒报数据,发现一次1次扣2分。

(九)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8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1次扣8分。

(十)按政府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和保供稳价义务,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8分)。在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能够及时按照政府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的收购价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

(十一)平价经营效益良好,平价经营氛围浓厚,环境整洁卫生(6分)。年内平价经营亏损严重的,扣4分。

(十二)年内连续经营,且每天均全天正常营业并对外公示营业时间(6分)。检查发现无故停业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经营的,需及时向所在地的物价部门书面申报,并在承诺期限内恢复营业。

(十三)经营的平价品种超过规定品种数量5种以上(5分)。超过5种以上每增加1个品种加1分,最多加5分。

(十四)年内市、区物价部门通过网络投票、走访调查、来信来电等各种渠道调查平价商店市民满意度(5分)。分别按照满意、一般、较差三个标准给予+5分、2分、0分。

(十五)省级示范平价商店有经营品种、销售价格、经营面积等示范平价商店经营标准的按照示范平价商店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检查人员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平价商店经营人员指出和纠正,当日不能整改的要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要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记录,并保存好检查相关的文字、图片和影像等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经考核达到80分及以上的平价商店,尚未拨付完的开办补贴资金按照序时进度予以拨付;对经考核未达到80分的平价商店,暂停拨付其开办补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每年从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筹措安排平价商店建设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推动和扶持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总额度设立平价商店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基准金额,各平价商店所获以奖代补资金=基准金额×综合考核成绩/100。同时,视专项资金情况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再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价商店,取消其本年全部以奖代补资金。

(一)在省物价部门明察暗访或考核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平价商店;

(二)在物价部门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生2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季度考核得分达不到60分,或年度考核得分达不到80分,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九条 完善平价商店退出机制。对经考核应淘汰退出的平价商店,或其单方自愿退出的平价商店,自送达退出通知书或其自愿退出书面申请获批同意后,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拨付其所有补贴,限期内自行摘除平价商店相关标牌标识以及宣传标语。各区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其完善相关退出手续,市物价部门将对退出的平价商店名单予以对外公示。

第十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限期内责令退出。

(一)平价商店经营者出租或者转让平价商店经营场所的;

(二)未经许可将平价商店标识、称号等用于本店经营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成效较差,连续两年平价经营亏损严重的;

(五)在物价部门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生3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暂停经营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恢复营业,或恢复营业后平价商店各项软硬件要求不达标的;

(七)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质量低劣等不符合安全、卫生的质量要求,被市民投诉查实或被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投放市场,拒不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

(九)两次季度考核得分达不到60分的,或年度考核达不到70分,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