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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7-06-02 字号 颜色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248号)精神,市物价局起草了《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21日。

       反馈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gwjjgjc@126.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联系电话:85410178;邮政编码: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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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和服务价格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物价局,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促进清洁能源替代、生态港口建设和低碳城市创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船舶岸电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

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根据苏价工〔2015〕248号规定,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0.6601元/千瓦时执行(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参照1-10千伏电度电价水平执行),免收基本电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该标准如有变动,则按规定执行新标准。对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

二、船舶岸基供电服务价格

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电户收取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用于弥补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的运营成本。其服务费标准为:海港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服务价格标准为0.40/千瓦时,可上下浮动20%;内河港口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服务价格标准为0.50/千瓦时,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三、其他

1、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船舶岸基供电过程中收取用电和服务价格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以上服务标准从20173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公开征求《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意见